设为首页
 加入收藏
 联系我们
本站首页 医院介绍 新闻综艺 业务建设 健康在线 温馨提示 视频欣赏 图片动画 电子信箱 下载园地 费用查询
今天是:2010年9月8日 星期三   您现在位于: 首页 →  新闻综艺 → 要闻快递(国内新闻)
卫生部:遇紧急情况医院可代病人在知情书签字
2010年2月21日  解放军404医院信息网  出处:  浏览次数:293 次  浏览选项:  

 

  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,卫生部昨天出台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,3月1日起实施。

  “规范”要求,病历书写应当客观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、规范。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,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、体征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。

 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,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,保留原记录清楚、可辨,并注明修改时间,由修改人签名。不得采用刮、粘、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。

  实习医务人员、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,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、修改并签名。

  医嘱内容及起始、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。医嘱不得涂改。需要取消时,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“取消”字样并签名。

  基本规范明确,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,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,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,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。

 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,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。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,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;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,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;为抢救患者,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,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。

  卫生部表示,出台“规范”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。2002年卫生部曾颁布过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试行)》。新“规范”结合了“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”。

 

  (完)
→ 『关闭窗口』
 发布人:webmaster
 [ → 我要发布新闻 ]
上篇文章:国务院通过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
下篇文章:我院积极开展下乡帮扶活动
  → 评论内容 (点击查看)
(没有相关评论)
您是否还没有 注册 或还没有 登陆 本站?!
关于我们 ┋ 网站导航 ┋  站内搜索 ┋  友情链接 ┋ 与我在线 ┋ 后台管理 ┋ 返回页首
本站总访问量: 2285897 人次 ┋ 最高峰 2268 人在线 ┋ 当前有 32 人在线
解放军第四零四医院信息网维护制作 ┋ 页面执行时间:15.625 毫秒
本站适用浏览器:IE 5.5+ 800x600 ┋ TEL:0631-5226321转44020、44021
Copyright © 2004 WH404.COM All Rights Reserved